台北市內湖水上救生會組織章程
核准文號:92年4月2日(北市社教一字第09231531100)號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『台北市內湖水上救生會』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:本會隸屬於台北市政府社會局。
第三條:本會指導單位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。
第四條:本會服務宗旨為發揮人溺己溺精神,服務鄉里,替地方及社會善盡愛心。
第五條:1、本會通訊處設在內湖區內湖路1段47巷8弄8號。
2、本會辦公室設在內湖區民權大橋橋下活動中心處。
(會所地址: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號之五)
第二章 會 員
第六條:1、凡設籍台北市者並具有水上安全救生員證,願意認同本會組織者,皆可加入本會成為當然會員。
2、凡願意認同本會組織者(非設籍台北市者),皆可加入本會成為志工服務團會員。
3、防訓期間週休假日時,於本市易發生意外事故之危險水域現場,協助防溺及水上救生工作。
第三章 組織及權責
第七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每年四月時召開,必要得加開臨時會。
第八條:本會設榮譽會長一人、顧問若干人、理事長一人、常務理事二人、理事九人、常務監事一人及監事三人、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二人,教練團若干人、總務組、訓練組、器材組、財務組、活動組、行政組、資訊組各一人、各小隊隊長若干人。
1.榮譽會長 :為榮譽職,協助本會業務推動,經會員大會推薦,由理事長敦聘。
2.顧 問:凡熱心公益,願意提供物力、財力等支援者均可敦聘為本會顧問。
3.理 事 長: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任期四年得以連任一次為限,對內主持會議、綜理會務推動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4.常務 理事: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置常務理事三人。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,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5.理 事:由全體會員(會員代表)遴選產生,分別成立理事會,理事出缺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6.常務 監事:由監事會選舉產生,置常務監事會一人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7.監 事:由全體會員(會員代表)遴選產生,分別成立監事會,監事出缺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8.總 幹 事:襄助理事長、副理事長處理對內、對外各項會務,由會長聘定。
9.副 總幹事:襄助處理對內、對外各項行政會務,由會長聘定。
10.總 務 組:處理會務各項事務性工作及會所維護、添購等事項,由總幹事聘定。
11.訓 練 組:負責辦理各項訓練性活動、開班授課課程安排、教材統整之工作,
由總幹事聘定。
12.器材組:負責本會各項器材出借、登入與盤點、保養、使用管理等工作,由
總幹事聘定。
13.財 務 組:內部控管本會財務收支、預算編列等工作,由總幹事聘定。
14.活動組:負責本會對外聯絡與公文處理、檔案管理、開班文宣等
工作,由總幹事聘定。
15.行政組:
16.資訊組:
17.小 隊 長:具有高度服務熱忱,襄助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、各組組長、進行各項協調、溝通等服務工作,由總幹事聘定。
第九條:常務理事會、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常務理事會及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事項。
第十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第十一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監事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二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為指定或不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三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四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於逾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十五條:本會視會務需要,經理事會同意得增設各組幹部佐理會務。
第十六條:本會以『甘願情、歡喜心』、『重福根、播善緣』,各幹部均為義務奉獻職。
第四章 權力與義務
第十七條:本會會員享有的權利與義務:
一、權利
1.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2.享有本會各項福利活動,如聚餐、康樂聯誼、贈品等。
3.提供會員當天服勤時,茶水、午餐、及意外保險(每人投保二百萬元)意外險、
十萬元醫療險等補助。
4.會員救生證件到期,提供換證服務。
5.服務表現特殊優良者,報請大會或台北市內湖區體育會游泳委員會、紅十字會
台北市分會等有關單位表揚。
二、義 務
1.會員平日應協助港湖區水上安全救援工作。
2.每年七、八、九月份週休假日時,前往指定地點附近水域,義務擔任水上安全救生工作,服務次數每年每人不得少於3次,服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:30下午5:00止。
3.協助紅十字會推展C.P.R之訓練及赴台北市中小學校推廣防溺教育宣導。
4.協助台北市消防局一般例行性救災工作。
5.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,並竭力維護本會之團體榮譽。
6.本會所分派的職務,會員應盡心盡力、堅守崗位、負責到底。
7.會員服勤時,應盡全力拯救他人,有人溺己溺的仁慈心。
第五章 經 費
第十八條:本會經費來源
一、每一會員應繳納,入會年會費壹千元。
二、由社會善心人士、個人、團體、機關、顧問等捐助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十九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96年4月15日第一次修改。100年1月22日第二次修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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